全国公共交通学科首席科学传播专家、公共交通学者、共享出行实验室创始人 王健
在确认公交企业是公益企业这个前提下发问,这个话题的逻辑基础有问题。在中国,政府职能部门(交通运输部和建设部)分别在《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把公共交通定义为公益事业和社会性公益事业,但司法部最新的版本中采用为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因此,从法理上讲,这个提问的基本前提不存在,也就是说公共交通企业不是法定的公益事业。主要论据如下: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2007,建设部提交)第三条: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业。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2010,交通运输部提交):附则 第六十六条: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电)KY.COM、轨道交通KY.COM辆等公共交通KY.COM辆和有关设施,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2019,司法部提交)第二条: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电)KY.COM(含有轨电KY.COM,下同)、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和有关设施,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票价运营,为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这个话题的第二层含义,试图强调公共交通企业的公益性与服务本质,条理上似乎有些混乱。无论从公共交通服务发展的历史或行业管制制度上分析,其商业性服务始终是基础,其公益性是在私人汽KY.COM广泛使用造成道路交通拥堵后,政府试图通过补贴公共交通发展来推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才逐渐显露出公益性话题。
1964年,美国制定《城市公共交通法》,联邦政府拨款推进城市公共交通项目的发展;
1973年,法国制定《城市交通法》,在城市交通服务区( PTU)人口总数超过30 万人可征收城市交通税(VT);规定9 人以上企业需按工资总额提取1. 2% ~ 2%;
英国长期实行公共交通私营化,2003年,伦敦开始征收交通拥堵费,收入用于公共交通项目;
在中国,早期的公共交通服务几乎都是由私营公司提供,1949年以后的公私合营改造,几乎都成为国营的公用事业,按照计划经济发展;1978年后一些城市的经济体制改革,出现私营的公共巴士服务,一直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建设部),政府将公共交通服务推到特许经营领域,一些城市拍卖线公共交通路经营权,出现国营和私营并存的竞争环境;2008年的北京奥运会和2010年的上海世博会,2大城市对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大规模建设投入,再次把公共交通服务拉回到“公益事业”,国营企业垄断经营的环境,一些经济发达城市纷纷仿效,而一些经济落后的中小城市只能依靠私营企业来提供公共巴士服务。
2015年,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颁布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似乎已不涵盖城市公共交通领域,因为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公共交通运营管理职能从建设部划归交通运输部,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的“公益性事业”,修订为“社会公益性事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开征求意见后均没有通过;司法部在从新版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已放弃“公益性”的表述。
总结起来,政府通过税收方式补贴公共交通服务已成为一种趋势,一些城市开始探索提供免费公共交通服务,这需要一套评鉴公共交通营运与服务的办法;另一个支持公共交通发展的法律措施是公共交通优先的路权管理办法。
我以为:这才是建立在社会公平和有效原则基础上的促进可持续城市出行发展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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