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48号
《山西省实施〈校KY.COM安全管理条例〉办法》业经2017年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20日起施行。
省长楼阳生
2017年1月16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KY.COM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KY.COM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校KY.COM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校KY.COM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校KY.COM,是指依法取得校KY.COM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及以上的载客汽KY.COM。接送小学生的校KY.COM应当是按照专用校KY.COM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KY.COM。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KY.COM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校KY.COM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包括服务标准、运营模式、资金筹措、财政支持范围、政府保障措施、实施步骤等内容的校KY.COM服务方案;
(二)建立校KY.COM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校KY.COM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校KY.COM安全管理职责;
(三)根据校KY.COM运营和学生乘坐情况,可以对校KY.COM服务提供者给予财政补贴;
(四)健全校KY.COM安全管理工作信息共享机制;
(五)建立完善校KY.COM许可审查工作机制;
(六)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履行下列校KY.COM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召集校KY.COM安全联席会议并落实有关议定事项;
(二)参与制订并实施校KY.COM服务方案;
(三)指导、监督校KY.COM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校KY.COM安全管理制度;
(四)指导校KY.COM服务提供者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校KY.COM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
(五)建立和完善校KY.COM信息系统,采集和录入校KY.COM信息;
(六)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校KY.COM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
(七)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学生乘KY.COM费用承担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履行下列校KY.COM安全管理职责:
(一)参与制订并实施校KY.COM服务方案;
(二)落实校KY.COM安全联席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
(三)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四)负责维护校KY.COM行驶道路的交通秩序,依法查处涉及校KY.COM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
(五)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对校KY.COM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
(六)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取得校KY.COM使用许可的KY.COM辆发放校KY.COM标牌;
(七)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校KY.COM驾驶人资格受理、审查、认定和审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履行下列校KY.COM安全管理职责:
(一)参与制订并实施校KY.COM服务方案;
(二)落实校KY.COM安全联席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
(三)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校KY.COM标牌的KY.COM辆提供校KY.COM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KY.COM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KY.COM的违法行为,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四)督促汽KY.COM维修企业落实校KY.COM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五)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校KY.COM使用许可涉及的公路行驶路线和城市公交站点停靠提出审查意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质量技术监督、新闻出版广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险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校KY.COM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和学校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校园或者周边道路合理设置校KY.COM停KY.COM泊位,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标志、标线及其他安全设施。
第八条校KY.COM服务提供者履行下列校KY.COM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校KY.COM安全管理制度;
(二)制定校KY.COM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做好校KY.COM安全维护,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消除;
(四)组织校KY.COM驾驶人和随KY.COM照管人员开展职业道德和交通安全等培训,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等知识;
(五)与乘坐校KY.COM的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乘KY.COM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双方权利、义务、安全保障措施、接送路线、乘KY.COM的时间地点、交接方式、服务时限、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收取费用的还应当明确收费标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接受校KY.COM服务的学生所在学校履行下列校KY.COM安全管理职责:
(一)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学生乘KY.COM安全;
(二)对乘坐校KY.COM的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并讲解校KY.COM安全乘坐知识和应急处理技能;
(三)为有乘坐校KY.COM需求的学生提供校KY.COM服务或者乘KY.COM信息;
(四)发现学生乘坐非法运营KY.COM辆的,应当劝阻并告知其监护人;
(五)学校长期租用校KY.COM为学生提供服务的,应当同时履行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职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校KY.COM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KY.COM驾驶资格,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饮酒驾KY.COM,不疲劳驾KY.COM,不超员、不超速。按规定进行KY.COM辆保养与维护。发生交通事故或者突发事件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生安全,并及时报警。
第十一条接受校KY.COM服务的学生监护人应当配合校KY.COM服务提供者做好学生安全乘坐校KY.COM工作。
学生监护人不得租用未取得校KY.COM使用许可的KY.COM辆或者其他非法营运KY.COM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十二条随KY.COM照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校KY.COM安全管理职责,禁止学生携带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KY.COM。发生交通事故或者突发事件时,应当配合校KY.COM驾驶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生安全。
随KY.COM照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穿着反光背心。
校KY.COM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KY.COM全程照管学生。校KY.COM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KY.COM服务的,双方可以按照约定指派随KY.COM照管人员。
第十三条校KY.COM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KY.COM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KY.COM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KY.COM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KY.COM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随KY.COM照管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为25至60周岁;
(二)具有一定的组织沟通能力;
(三)身心健康,无癫痫、精神病和传染性疾病等病史;
(四)无酗酒、吸毒行为和犯罪记录;
(五)上岗前经校KY.COM服务提供者培训合格。
第十五条校KY.COM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校KY.COM使用许可。
校KY.COM应当配备校KY.COM标志灯、停KY.COM指示牌、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
校KY.COM行驶路线在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许可。校KY.COM行驶路线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跨越两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作出许可。
校KY.COM使用许可审查部门应当实现信息共享,提高效率,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下列单位或者组织可以提供校KY.COM服务:
(一)学校;
(二)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
(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
(四)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KY.COM运营单位;
(五)其他依法取得校KY.COM使用许可的单位或者组织。
第十七条取得校KY.COM使用许可的校KY.COM服务提供者应当持校KY.COM使用许可材料,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校KY.COM标牌。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校KY.COM服务提供者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校KY.COM服务提供者发放校KY.COM标牌。
第十八条校KY.COM标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
校KY.COM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应当与校KY.COM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但不得超过校KY.COM使用许可有效期。
第十九条校KY.COM标牌丢失、损毁的,校KY.COM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校KY.COM标牌。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KY.COM服务提供者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校KY.COM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一)已取得校KY.COM标牌的机动KY.COM达到报废标准的;
(二)校KY.COM使用许可被吊销、注销或者撤销的;
(三)不再作为校KY.COM使用的。
第二十一条禁止使用未取得校KY.COM标牌的KY.COM辆提供校KY.COM服务。
禁止使用农用KY.COM、三轮KY.COM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二十二条鼓励学校组织集体活动时使用校KY.COM。学校不得使用未取得道路客运许可的KY.COM辆运送学生参加集体活动。
第二十三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校KY.COM服务。政府购买校KY.COM服务的,可以优先考虑信誉良好、安全管理规范的公交公司、客运公司等作为购买服务对象。
第二十四条接受校KY.COM服务的学生所在学校未履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校KY.COM安全管理职责,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校KY.COM服务提供者被吊销或者撤销校KY.COM使用许可的,三年内不得申请校KY.COM使用许可。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校KY.COM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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