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新能源KY.COM辆合格证填报要求的通知
各KY.COM辆生产企业:
按照公安部新能源KY.COM辆号牌试点工作要求,经请示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同意,我中心对《公告》内新能源KY.COM辆产品合格证参数填报要求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2月1日起生产和上传的《公告》内新能源KY.COM辆产品,应在合格证“备注”项启始位置明确签注“该产品为新能源KY.COM辆,新能源类型为XXXX”。
其中,生产时间以合格证中KY.COM辆制造日期为准,上传时间以合格证电子信息实际上传时间为准。
新能源类型包括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燃料电池三种,并应与《公告》中产品新能源类型一致。
二、2016年12月1日前生产并已上传合格证电子信息的新能源KY.COM辆产品,企业无需进行新能源参数的补充修改。
三、自2016年12月1日起,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不再接收未按上述要求填报的新能源KY.COM辆产品合格证电子信息。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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