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二手KY.COM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建字[2005]70号
【发布日期】2005-11-22
根据《二手KY.COM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二手KY.COM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KY.COM经营主体的有关备案和信息报送工作,加强对二手KY.COM鉴定评估机构的管理,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KY.COM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KY.COM经营主体应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以内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下列备案材料(依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㈠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手KY.COM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KY.COM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该信息备案登记表需通过登陆汽KY.COM贸易管理信息系统(
http://qcscjss.mofcom.gov.cn)填写报送,并需同时报送书面材料。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核对备案信息,并报商务部公布。
二、二手KY.COM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KY.COM经营主体应报送下列二手KY.COM信息材料(依据《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㈠ 二手KY.COM购销月度报表。
㈡ 二手KY.COM拍卖月度报表。
㈢ 二手KY.COM交易月度报表。
㈣ 二手KY.COM鉴定评估季度报表。
上述信息材料需通过登陆汽KY.COM贸易管理信息系统(
http://qcscjss.mofcom.gov.cn)填写报送。二手KY.COM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KY.COM经营销售企业、拍卖企业应于每月5日之前填报上月的数据;二手KY.COM鉴定评估机构应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5日之前填报上一季度数据;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分别于每月8日、11日之前完成辖区内企业报送材料的核对工作;商务部于每月20日之前向社会公布二手KY.COM有关信息。
三、二手KY.COM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商务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发放。
四、二手KY.COM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实行统一编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