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二手KY.COM流通管理,进一步规范二手KY.COM市场经营者和二手KY.COM经营主体的经营、服务行为,明确交易规程,保障二手KY.COM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促进二手KY.COM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二手KY.COM流通管理办法》和商务部《二手KY.COM交易规范》,以及省内贸行业办、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二手KY.COM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在江西省境内从事二手KY.COM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KY.COM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省内贸、公安、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省二手KY.COM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内贸、公安、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所在地二手KY.COM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二手KY.COM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KY.COM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二手KY.COM交易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 二手KY.COM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KY.COM经营主体应按下列项目确定卖方的身份及KY.COM辆的合法性:
(一)卖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合法、有效;
(二)KY.COM辆号牌、机动KY.COM登记证书、机动KY.COM行驶证、机动KY.COM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真实、有效,以及确认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和KY.COM辆购置税完税凭证;
(三)交易KY.COM辆不属于《二手KY.COM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交易的KY.COM辆;
(四)交易KY.COM辆必须进行机动KY.COM防盗抢查验、核对发动机号码、KY.COM辆识别代号(KY.COM架号码)有无被凿改的嫌疑,并与全国被盗抢机动KY.COM信息系统进行比对。
第七条 二手KY.COM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KY.COM经营主体应核实卖方KY.COM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证明。KY.COM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机动KY.COM登记证书、行驶证与卖方证明一致;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的KY.COM辆,应附有资产处理证明;
(二)委托出售的KY.COM辆,卖方应提供KY.COM主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三)二手KY.COM经销企业销售的KY.COM辆,应具有KY.COM辆在收购过程中所签订的由省工商局统一印制的《江西省二手KY.COM交易合同》等能够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KY.COM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相关材料,以及原KY.COM主身份证明复印件。原KY.COM主名称与机动KY.COM登记证、行驶证记载的名称相一致。
第八条 出售、拍卖无所有权或者处置权KY.COM辆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二手KY.COM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KY.COM辆的使用、维修、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KY.COM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KY.COM,并退还购KY.COM款等费用。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负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二手KY.COM交易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二手KY.COM买卖、经纪或拍卖应当签订省工商局统一印制的《江西省二手KY.COM交易合同》。
第十一条 二手KY.COM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KY.COM辆出售的,应当与受委托人签订省工商局统一印制的《江西省二手KY.COM买卖委托书》。
第十二条 交易完成后,原机动KY.COM所有人和现机动KY.COM所有人应当于机动KY.COM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向KY.COM辆管理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一)现机动KY.COM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KY.COM登记证书;
(三)机动KY.COM行驶证;
(四)二手KY.COM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公司按规定开具的《二手KY.COM销售统一发票》和《江西省二手KY.COM成交证明单》;
(五)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KY.COM,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KY.COM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KY.COM辆转移登记手续应在国家《机动KY.COM登记规定》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在交易合同中予以明确。
完成KY.COM辆转移登记后,买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持新的机动KY.COM登记证书和机动KY.COM行驶证以及《江西省二手KY.COM成交证明单》到有关部门办理KY.COM辆购置税、养路费变更手续,营运KY.COM辆到地税部门办理纳税主体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的二手KY.COM不得是《二手KY.COM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KY.COM辆,对交易违法KY.COM辆的,二手KY.COM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KY.COM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它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二手KY.COM经销企业销售、二手KY.COM拍卖企业拍卖二手KY.COM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二手KY.COM销售统一发票》和《江西省二手KY.COM成交证明单》。
进行二手KY.COM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KY.COM经纪机构进行二手KY.COM交易的,应当由二手KY.COM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二手KY.COM销售统一发票》和全省统一使用的《江西省二手KY.COM成交证明单》。
第十五条 二手KY.COM应在KY.COM辆注册登记所在地交易。二手KY.COM转移登记手续应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在原KY.COM辆注册登记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需要进行异地转移登记的,由KY.COM辆原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KY.COM辆转出手续,在接收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KY.COM辆转入手续。
第十六条 二手KY.COM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KY.COM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KY.COM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二手KY.COM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客户要求,代办二手KY.COM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
第十七条 二手KY.COM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KY.COM经营主体应根据客户要求提供相关服务,在收取服务费、佣金时必须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服务业发票,依法缴纳国家税收。
第十八条 二手KY.COM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KY.COM经营主体发现非法KY.COM辆、伪造证照和KY.COM牌等违法行为,以及擅自更改发动机号、KY.COM辆识别代号(KY.COM架号码)和调整里程表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并有责任配合调查。
第十九条 二手KY.COM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公司应建立交易档案,交易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复印件;
(二)购KY.COM原始发票或者最近一次交易发票复印件;
(三)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委托入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或者机构代码证书以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五)交易合同原件;
(六)二手KY.COM成交证明单;
(七)二手KY.COM经销企业的《KY.COM辆信息表》(见附件一),二手KY.COM拍卖公司的《拍卖KY.COM辆信息》(见附件二)和《二手KY.COM拍卖成交确认书》(见附件三);
(八)其它需要存档的有关资料。
交易档案保留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二十条 二手KY.COM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KY.COM经营主体自取得营业执照2个月内向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其中1个月内向设区市二手KY.COM流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办理信息备案手续(已经设立的未经备案的要重新备案),各设区市相关部门1个月内向。省级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材料。信息备案应提供下列资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二手KY.COM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KY.COM经销企业需提供由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开具的符合当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有关文件资料;
3.二手KY.COM经销企业需提供营业场所和展示场地,具有KY.COM辆检测维修功能的证明材料;
4.二手KY.COM拍卖企业需提供拍卖许可证(复印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税务机关办理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8.从业人员名单;
9.企业规章制度、服务公约等;
10.二手KY.COM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
第三章 二手KY.COM交易市场规范要求
第二十一条 二手KY.COM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KY.COM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二手KY.COM直接交易应当在场内进行。二手KY.COM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具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和经营必需的场地。省会城市二手KY.COM交易市场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其它设区市二手KY.COM交易市场场地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二手KY.COM交易市场场内应设立KY.COM辆展示交易区、交易大厅,交易大厅应设立接待窗口,明示各窗口业务受理范围,做到标识明显,环境整洁卫生。
第二十二条 二手KY.COM交易市场经营者按照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办理信息备案手续。其程序为:市场经营者将有关备案材料直接报送到所在地设区市二手KY.COM流通主管部门,各设区市主管部门接到备案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所报送材料审查完毕,审查合格的,连同有关材料报省内贸行业办,经省内贸行业办20个工作日内核对备案后,由设区市二手KY.COM流通主管部门通知二手KY.COM交易市场一周内登陆商务部汽KY.COM贸易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电子版的信息备案登记表,填表经设区市二手KY.COM流通主管部门确认后,领取《江西省二手KY.COM成交证明单》,开展二手KY.COM市场经营业务。
第二十三条 二手KY.COM交易市场经营者在交易市场内应设立醒目的公告牌,明示交易服务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客户查询、监督电话号码、以及驻场经纪机构、二手KY.COM评估机构名称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二手KY.COM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制定市场管理规则,对场内的二手KY.COM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负有监督、规范和管理责任,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对场内二手KY.COM经纪机构的交易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管,并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由于管理不当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二手KY.COM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协助客户挽回经济损失,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二十六条 二手KY.COM交易市场经营者在履行其服务、管理职能的同时,可依法收取交易服务和物业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 二手KY.COM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牢固树立为客户服务、为驻场企业服务的意识,加强对所属人员的管理,提高人员素质。二手KY.COM交易市场服务、管理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八条 二手KY.COM直接交易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法定代理人应提供相关证明。
二手KY.COM直接交易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 二手KY.COM直接交易双方或其代理人均应向二手KY.COM交易市场经营者提供其合法身份证明,并将KY.COM辆及KY.COM辆号牌、机动KY.COM登记证书、机动KY.COM行驶证、机动KY.COM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真实、合法、有效的法定证明、凭证送交二手KY.COM交易市场经营者进行合法性验证。
第三十条 二手KY.COM直接交易双方应签订买卖合同,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二手KY.COM直接交易的买方按照合同支付KY.COM款后,卖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将KY.COM辆及KY.COM辆号牌、机动KY.COM登记证书、机动KY.COM行驶证、机动KY.COM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等法定证明、凭证交付买方;
KY.COM辆法定证明、凭证齐全合法,并完成交易的,二手KY.COM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二手KY.COM销售统一发票》和《江西省二手KY.COM成交证明单》,如实填写成交价格。
第三十二条 二手KY.COM市场经营者在当地二手KY.COM流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于每月5日前通过登陆商务部汽KY.COM贸易管理信息系统填写报送上月的《二手KY.COM交易情况月度报表》。
第四章 二手KY.COM经销企业规范要求
第三十三条 二手KY.COM经销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条件,从事二手KY.COM收购、销售的经营活动。应有固定营业场所和展示场地,具有KY.COM辆检测维修功能。其KY.COM辆展示面积:省会城市要求2000平方米以上,设区市要求1000平方米以上;具有二类以上汽KY.COM维修资质;选址需符合所在地设区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要求。
第三十四条 二手KY.COM经销企业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和领用《二手KY.COM销售统一发票》手续后,1个月内向设区市二手KY.COM流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办理信息备案手续。
第三十五条 二手KY.COM经销企业办理信息备案手续和领取《江西省二手KY.COM成交证明单》的程序为:企业按照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将有关材料直接报送到所在地设区市主管部门审查,各设区市主管部门l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合格者连同相关材料报省内贸行业办核对,经省内贸行业办20个工作日内核对备案后,由设区市主管部门通知二手KY.COM经销企业一周内登陆商务部汽KY.COM贸易管理信息系统(http:qcscjss.mofcom.gov.cn)填报电子版的信息备案登记表,经设区市二手KY.COM流通主管部门确认后,发放《江西省二手KY.COM成交证明单》,企业方可开展二手KY.COM经销业务。
第三十六条 二手KY.COM经销企业在收购KY.COM辆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按本《实施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项目核实卖方身份以及交易KY.COM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查验KY.COM辆的合法性并建立KY.COM辆登记薄;
(二)与卖方商定收购价格,如对KY.COM辆技术状况及价格存有异议,经双方商定可委托二手KY.COM鉴定评估机构对KY.COM辆技术状况及价值进行鉴定评估。达成KY.COM辆收购意向后,签订《江西省二手KY.COM交易合同》。
(三)按收购合同向卖方支付KY.COM款,并做好财务记帐。
第三十七条 经销企业将二手KY.COM销售给买方之前,应对KY.COM辆进行检测和整备,向买方提供有效的KY.COM辆检测报告,保证KY.COM辆质量要求。
二手KY.COM经销企业应对进入销售展示区的KY.COM辆按《KY.COM辆信息表》的要求填写有关信息,在显要位置予以明示,并可根据需要增加《KY.COM辆信息表》的有关内容。
第三十八条 买卖双方达成KY.COM辆销售意向的,二手KY.COM经销企业应与买方签订销售合同,并将《KY.COM辆信息表》作为合同附件。按合同约定收取KY.COM款时,应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二手KY.COM销售统一发票》和《江西省二手KY.COM成交证明单》,如实填写成交价格。
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按本《细则》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规定办理KY.COM辆转移登记、KY.COM辆购置税和养路费KY.COM主变更手续,营运KY.COM辆到地税部门办理纳税主体变更手续。
第三十九条 二手KY.COM经销企业销售二手KY.COM时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其经营场所明示今后服务内容,向最终用户销售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的KY.COM辆(以先到者为准,营运KY.COM除外),应向用户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量保证。质量保证范围为发动机系统、转向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
第四十条 二手KY.COM经销企业向最终用户提供售后服务时,应向其提供售后服务清单。
第四十一条 二手KY.COM经销企业在提供售后服务的过程中,不得擅自增加未经客户同意的服务项目。
第四十二条 二手KY.COM经销企业应建立售后服务技术档案。售后服务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KY.COM辆基本资料。主要包括KY.COM辆品牌型号、KY.COM牌号码、发动机号、KY.COM架号、出厂日期、使用性质、最近一次转移登记日期、销售时间、地点等;
(二)客户基本资料。主要包括客户名称(姓名)、地址、职业、联系方式等;
(三)维修保养记录。主要包括维修保养的时间、里程项目等。售后服务技术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第四十三条 二手KY.COM经销企业须在当地二手KY.COM流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每月5日前通过登陆商务部汽KY.COM贸易管理信息系统填写报送上月的《二手KY.COM购销情况月度报表》;设区市二手KY.COM流通主管部门8目前进行网上核对。
第四十四条 二手KY.COM经销企业不能从事二手KY.COM中介服务和直接交易,不能以低开成交价偷逃国家税收。二手KY.COM经销企业必须接受二手KY.COM流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依法监督检查。
第五章 二手KY.COM经纪机构规范要求
第四十五条 二手KY.COM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KY.COM而从事居间、行纪或代理等经营活动。二手KY.COM经纪机构在办理工商注册后,按有关要求l个月内到所在地设区市二手KY.COM流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进行信息备案。
办理信息备案的程序为:二手KY.COM经纪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将有关材料直接报送到所在地设区市二手KY.COM流通主管部门审查,设区市主管部门15个工作日内审查合格后,连同有关材料报省内贸行业办,经省内贸行业办20个工作日内核对备案后,由设区市主管部门通知二手KY.COM经纪机构一周内登陆商务部汽KY.COM贸易管理系统填报电子版的信息备案登记表。
第四十六条 二手KY.COM经纪机构应当进驻二手KY.COM交易市场,与交易市场管理者签订相应的管理协议,服从二手KY.COM交易市场经营者的统一管理。
第四十七条 二手KY.COM经纪机构在委托购买二手KY.COM时,双方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委托人向二手KY.COM经纪机构提供合法身份证明;
(二)二手KY.COM经纪机构依据委托人要求选择KY.COM辆,并及时向其通报市场信息;
(三)二手KY.COM经纪机构接受委托购买时,双方签订合同;
(四)二手KY.COM经纪机构根据委托人要求代为办理KY.COM辆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 二手KY.COM经纪机构应严格按照委托购买合同向买方交付KY.COM辆、随KY.COM文件如KY.COM辆号牌、机动KY.COM登记证书、机动KY.COM行驶证;KY.COM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机动KY.COM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检验及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合法、有效证明。
第四十九条 经纪机构接受委托出售二手KY.COM,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市场信息;
(二)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出售合同;
(三)按合同约定展示委托KY.COM辆,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它用,如未经KY.COM主同意不得擅自使用、维修,否则除承担责任外,还要负责赔偿因此给KY.COM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四)不得擅自降价或加价出售委托KY.COM辆。
第五十条 签订委托出售合同后,委托出售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二手KY.COM经纪机构交付KY.COM辆、随KY.COM文件及KY.COM辆号牌、机动KY.COM登记证书、机动KY.COM行驶证;KY.COM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机动KY.COM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检验及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合法、有效证明。
KY.COM款、佣金给付按委托出售合同约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通过二手KY.COM经纪机构买卖的二手KY.COM,应由所在地二手KY.COM交易市场经营者开具《二手KY.COM销售统一发票》和《江西省二手KY.COM成交证明单》。
第五十二条 二手KY.COM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KY.COM经纪活动。
二手KY.COM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KY.COM的收购、销售活动。
第五十三条 二手KY.COM经纪机构不得采取非法手段促成交易,以及向委托人索取合同约定佣金以外的费用。
第六章 二手KY.COM拍卖企业规范要求
第五十四条 二手KY.COM拍卖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KY.COM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二手KY.COM拍卖企业应按照《拍卖法》、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及国家工商总局《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拍卖活动,并办理税务登记和领取《二手KY.COM销售统一发票》。
第五十五条 二手KY.COM拍卖企业依法取得《拍卖许可证》,办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后,应在1个月内向所在地的设区市二手KY.COM流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办理信息备案手续。
二手KY.COM拍卖企业按照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办理信息备案,其程序为:将有关材料直接报送到所在地设区市二手KY.COM流通主管部门审查,设区市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连同有关材料报省内贸行业办,经省内贸行业办20个工作日内核对备案后,由设区市二手KY.COM流通主管部门通知二手KY.COM拍卖企业一周内登陆商务部汽KY.COM贸易管理系统填报电子版的信息备案登记表,填表经设区市二手KY.COM流通管理部门确认后,领取《江西省二手KY.COM成交证明单》,开展二手KY.COM拍卖业务。
第五十六条 委托拍卖时,委托人应提供身份证明、KY.COM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及其它相关材料。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与委托人签订《江西省二手KY.COM买卖委托书》。
第五十七条 委托人应提供KY.COM辆真实的技术状况,拍卖人应如实填写《拍卖KY.COM辆信息》。
如对KY.COM辆的技术状况存有异议,拍卖委托双方经商定可委托二手KY.COM鉴定评估机构对KY.COM辆进行鉴定评估。
第五十八条 拍卖人应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公告。拍卖公告应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的KY.COM型及数量;
(三)KY.COM辆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加拍卖会办理竞买的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拍卖人应在拍卖前展示拍卖KY.COM辆,并在KY.COM辆显著位置张贴《拍卖KY.COM辆信息》。KY.COM辆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天。
第五十九条 进行网上拍卖,应在网上公布KY.COM辆的彩色照片和《拍卖KY.COM辆信息》,公布时间不得少于7天。
网上拍卖是指二手KY.COM拍卖公司利用互联网发布拍卖信息,公布拍卖KY.COM辆技术参数和直观图片,通过网上竞价,网下交接,将二手KY.COM转让给超过保留价的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网上拍卖过程及手续应与现场拍卖相同。网上拍卖组织者应根据《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制定网上拍卖规则,竞买人则需要办理网上拍卖竞买手续。
任何个人及未取得二手KY.COM拍卖人资质的企业不得开展二手KY.COM网上拍卖活动。
第六十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签署《二手KY.COM拍卖成交确认书》,委托人、买受人和拍卖人签署《江西省二手KY.COM交易合同》。
第六十一条 委托人、买受人可与拍卖人约定佣金比例。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拍卖佣金比例未作约定的,依据《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取佣金。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按委托拍卖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
第六十二条 拍卖人应在拍卖成交且买受人支付KY.COM辆全款后,将KY.COM辆、随KY.COM文件及KY.COM辆号牌、机动KY.COM登记证书、机动KY.COM行驶证、机动KY.COM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真实、合法、有效的法定证明、凭证交付给买受人,并向买受人开具《二手KY.COM销售统一发票》和《江西省二手KY.COM成交证明单》,如实填写拍卖成交价格。
第六十三条 二手KY.COM拍卖企业应在当地内贸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于每月5日前通过登陆商务部汽KY.COM贸易管理信息统填写报送上月的《二手KY.COM拍卖情况月度报表》;设区市二手KY.COM流通主管部门8日前进行网上核对。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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