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金龙荣获“中国驰名商标”
获BAAV2006年度客KY.COM大奖的K01-3KY.COM型
据了解,被国家认定的驰名商标,不仅要求商标设计具有独创性,还必须具有很强的市场竞争力、知名度高、影响范围广,已经被消费者、经营者所熟知和信赖及商标使用时间长、具有相关的商业价值等特点。大金龙成立于1988年,是行业内较早具有品牌意识的企业,十分重视企业识别体系的设计和维护,大金龙分别于1992年和1997两次更换商标图形,最终确定选用了更加简洁、具有国际互通性的“L”型商标,并且增加英文商标——KINGLONG,使品牌要素具有全球互通性。该商标的有三层含义:1、变体“人”字寓含人本、人性之意;2、中心图案形似龙头,乃中华民族的图腾,喻指“龙翔世界”;3、字母“L”寓含长久、强大之意。
荣获出口免验资格
金龙客KY.COM获得“驰名商标”称号还与公司“一贯重视品牌的培育与研究”有着很大的关系。大金龙在创建之初,就在内部就成立专业的品牌管理和传播机构,做了大大量的品牌建设工作,尤其在品牌保护方面,除了对与企业相近和相似商标进行注册外,还根据实际需要同时在全球130多个国家开展了商标注册和保护工作。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大金龙一直保持稳健、快速的增长势头,随着市场保有量的稳步上升,金龙品牌也逐渐深入人心。迄今,金龙客KY.COM已经成为我国最受欢迎的客KY.COM品牌,在国内旅游、公交和客运业界享有极好的声誉,市场占有率居全国第一。凭借着良好的声誉,金龙客KY.COM曾多次成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及各种国际性会议的指定用KY.COM。2004年金龙客KY.COM获得“中国名牌”称号,汽KY.COM行业首批获得这一荣誉。2005年,大金龙还代表中国客KY.COM首次赴欧洲参加世界客KY.COM联盟博览展览会,受到联盟主席和全球客KY.COM媒介的高度赞扬,被誉为“中国客KY.COM的骑士”。2006年6月16日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金龙”品牌以62.13亿元人民币的品牌价值位列第88位,在汽KY.COM行业中排名第九位。相比2005年,排名从第108位上升至88位,品牌价值由53.06亿元猛增9亿元。2006年8月,金龙客KY.COM成功获得中国汽KY.COM“出口免验”资格证书,是国内首批通过国家“出口免验”的汽KY.COM品牌之一,国家质检总局局长亲临厦门为我司表彰颁证。
代表民族之声登陆欧洲
继“中国名牌”“出口免验商品”两大荣誉加冕之后,又夺得了“中国驰名商标”称号,对大金龙来说,意义十分重大,它不仅肯定了大金龙在品牌管理工作方面取得了成就,也为今后的品牌保护和发展带来极大便利。
大批量出口海外
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对于企业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最显著的在于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保护力度加大。企业的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在与商标有关的各种法律纠纷中,通常可全面胜出。竞争对手或者其他企业在任何商品生产或服务领域的“搭便KY.COM”的行为,都为法律所禁止。这就会更加突出企业商标的显著性,使其商标的无形资产大大增值;第二,获得政府政策支持。目前全国各地各级政府纷纷把所属地区的企业“争创驰名商标”作为政府品牌战略的工作重心之一,出台鼓励政策重奖那些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在直接的经济奖励之外,还给予这些企业种种优惠政策。第三,名牌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则意味着该企业的品牌已得到国家权威部门认可,而在消费者心中这才是货真价实而非自我标榜的“名牌”。
大金龙成为两会接待专KY.COM
据了解,获得驰名商标称号有两种途径,一是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经行政审批程序批准获得,这是正常的获取途径,也是绝大部分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另一种是通过司法途径获得,即在商标产生纠纷过程中,通过司法认定的方式获取驰名商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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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既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别作用,又有很强的竞争力,知名度高,影响范围广,已经被消费者、经营者所熟知和信赖,具有相关的商业价值。这些特点使之常成为侵犯的对象。为了防止和减少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作了行之有效的具体规定。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2第1款规定,一个商标如构成对经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是属于一个享有本公约保护的人所有,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已在该国驰名的商标的伪造、模仿或翻译,易于造成混淆,本同盟成员国都要按其本国法律允许的职权,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些规定也适用于主要部分系伪造或模仿另一驰名商标易于造成混淆的商标。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6条第3款规定,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6条之2原则上适用于与注册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只要一旦在不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即会暗示该商品或者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使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损。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并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履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保护成员国在我国已注册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是我国应尽的义务。
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做法,在《商标法》本次修改时,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 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
认定某一商标是否为中国驰名商标,主要标准是该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并为相关公众熟知。根据《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比如,使用某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属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而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就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不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知晓或者不知晓该商标,并不影响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也就是说,驰名不是指为所有人所认知或者在所有社会公众中均有很高的知名度,而是指在相关的消费者中驰名就可以,即不必“广为人知”。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商标权利人利用和行使商标专用权的主要方式是使用其商标。商标不论注册与否,只有使用才能在交易中体现其价值,才能把商标的无形财产权转化为物质财富。对于未注册商标,只有不断使用才能体现其商标的存在,才有可能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从而在相关公众中产生知名度,否则,公众就无从了解该商标,更谈不上驰名了。对于注册商标权利人,使用商标是其应履行的义务。因此,把商标使用的持续期限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一个因素也是非常必要的。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2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不论是商品的生产商还是服务的经营者,都把宣传、推销自己的产品作为重中之重,宣传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随着通信技术、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各种宣传媒体的宣传效果越来越明显,不少公众对某个品牌(商标)的知晓,来源于生产商或者经营者的各种广告宣传。因此,通过了解对一个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就可以比较明确地得知该商标在一定区域内公众的知晓程度。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3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如果一个商标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在我国保护过,那么,该商标的所有人就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这对于认定该商标是否具备驰名商标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如果一个商标在国外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受过保护,那么该商标所有人也可以提供出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各种证明文件。这些文件在我国认定驰名商标时同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4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本项为一兜底条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驰名商标保护的实际需要。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5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0条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 企业拥有驰名商标的好处有那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在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使其蒙受损失的注册商标时,不受本款中的五年的时间限制。
一个商标的知名程度直接影响到其商品或服务的经济效益,出于对企业、经济的保护角度考虑,各级政府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然对驰名商标加大保护力度,同时在立法,司法上增加保护措施。以保证一个驰名商标的市场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的十四条指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具体的讲,申请驰名商标对于商标的保护具有如下好处:
1、对抗恶意抢注;
2、对抗不同商品的相同(似)商标影响;
3、对于近似商标的认定更容易;
4、在立案调查假冒商标犯罪案件时,不受立案金额的限制;
5、防止其它公司以驰名商标为公司名称注册;
6、在电子商务中避免域名注册问题。
—资料来源:中国驰名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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