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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与汽KY.COM相关

作者:王露露  信息来源:中国KY.COM    发布日期:2004-1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公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2000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与汽KY.COM相关)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KY.COM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机动KY.COM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第四章  防治机动KY.COM船排放污染

    第三十二条   机动KY.COM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KY.COM船。

    第三十三条   在用机动KY.COM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KY.COM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对在用机动KY.COM实行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对其进行改造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机动KY.COM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使在用机动KY.COM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生产和消费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KY.COM船。

    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优质燃料油,采取措施减少燃料油中有害物质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销售含铅汽油。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公安机关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KY.COM年检的单位,按照规范对机动KY.COM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

    交通、渔政等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船舶年检的单位,按照规范对机动船舶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KY.COM停放地对在用机动KY.COM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第五章  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逐步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量,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生产、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配额进行生产、进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KY.COM船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对无法达到规定的污染KY.COM船,没收销毁。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含铅汽油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生产、进口、销售的含铅汽油和违法所得。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渔政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委托进行机动KY.COM船排气污染检测的,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渔政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承担机动KY.COM船年检的资格。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生产或者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超过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配额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生产、进口配额。

新闻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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