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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版财政部、交通部《KY.COM辆购置附加费管理办法》

作者:王露露  信息来源:中国KY.COM    发布日期:2004-10-12

KY.COM辆购置附加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交通部1997年1月1日


  第一条 KY.COM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KY.COM购费)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专项用于国家公路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第二条 KY.COM购费由KY.COM辆落籍地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各征收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

  第三条 KY.COM购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条 各地KY.COM购费征收单位应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将征收的KY.COM购费按时汇交到交通部,交通部向财政部申报征收情况,并填制一般缴款书,以财政部指定的预算科目于每月的月中、月末分两次将各地交通主管部门汇交的KY.COM购费在北京集中缴入中央国库。

  缴入中央国库的KY.COM购费,由交通部按照经国家批准的使用计划向财政部申请拨款,财政部根据KY.COM购费的入库情况及时办理拨款手续。交通部收到财政部的拨款后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及时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和用款单位。

  有关汇交和下拨KY.COM购费的开户银行以及帐号的设置,由交通部商财政部确定。

  第五条 KY.COM购费实行财政预、决算审批制度。交通部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按照国家规定编制下年度KY.COM购费收入和支出计划,报经财政部批准后实施。属于基本建设用途的,由财政部按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计划安排支出,年度终了3个月之内交通部应编制上年度KY.COM购费收入和支出决算,并报财政部审批。KY.COM购费收入和支出情况的预、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方法由财政部商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 KY.COM购费应主要用于国家计划内干线公路项目建设及与公路建设有关的支出。

  主要包括:

  重点用于纳入行业规划的国家干线公路、特大桥梁、隧道及重要的公路、铁路交叉道口的改建,以及具有重要意义的省级干线公路建设;

  适当安排与上述公路相配套的重点汽KY.COM客货场、站设施建设;

  用于纳入国家计划补助的建设项目所需材料而对筑路材料工业的投资及供应筑路材料所需的周转资金;

  用于承担征收KY.COM购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开支;

  专项性支出,包括老旧汽KY.COM更新改造支出,内河航运建设基金支出,省级征收分成资金支出,省级周转性借款支出等;

  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KY.COM购费用于建设的投资安排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有关KY.COM购费征收经费、省级分成资金支出、省级周转性借款支出、内河航运建设基金支出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商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八条 KY.COM购费(扣除按规定允许作为费用列支的部分)作为国家对KY.COM购费使用单位的国家资本金投入。

  第九条 KY.COM购费征收部门收取KY.COM购费时必须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KY.COM购费专用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商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十条 KY.COM购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应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凡未经国务院批准,将KY.COM购费挪作他用的,一律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有关KY.COM购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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