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汽KY.COM报废标准》的通知
国经贸经[1997] 4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内贸(物资)厅(局)、供销合作社、冶金厅(局)、汽KY.COM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机械厅(局)、交通厅(局)、公安厅(局)、环境保护局: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汽KY.COM保有量迅速增大,1986年制订的《汽KY.COM报废标准》已不适应汽KY.COM生产和交通运输发展以及交通安全、节能、环保等需要。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汽KY.COM报废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内贸易部 机械工业部
公 安 部 国家环境保护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五日
汽KY.COM报废标准
(1997年修订)
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KY.COM,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轻、微型载货汽KY.COM(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KY.COM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KY.COM(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KY.COM(含越野型)、轿KY.COM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KY.COM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二、轻、微型载货汽KY.COM(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KY.COM、矿山作业专用KY.COM及各类出租汽KY.COM使用8年,其他KY.COM辆使用10年;
三、因各种原因造成KY.COM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四、KY.COM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五、汽KY.COM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KY.COM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
六、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KY.COM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七、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KY.COM排放标准的。
除19座以下出租KY.COM和轻、微型载货汽KY.COM(含越野型)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KY.COM辆,经公安KY.COM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KY.COM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对于吊KY.COM、消防KY.COM、钻探KY.COM等从事专门作业的KY.COM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KY.COM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八、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标准发布前已达到本标准规定报废条件的KY.COM辆,允许在本标准发布后12个月之内报废。本标准由全国汽KY.COM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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