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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版《报废汽KY.COM回收管理办法》

作者:王露露  信息来源:中国KY.COM    发布日期:2004-10-12

全国老旧汽KY.COM更新领导小组

国内贸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

《报废汽KY.COM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汽更办字[1995] 第016号 1995年11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委、经委(计经委)、财政、物资(商务、贸)厅(局、集团公司)、交通、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分行、汽KY.COM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国防科工委:

  为进一步加强报废汽KY.COM的回收管理工作,理顺报废汽KY.COM回收渠道,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等四部门《关于加强老旧汽KY.COM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计工二[1990] 767号)精神,我们对原发布的《报废汽KY.COM回收施行办法》( [1990] 物再字421号)进行了修定。现将修订后的《报废汽KY.COM回收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施行。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全国老旧汽KY.COM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内贸易部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

附件:报废汽KY.COM回收管理办法

报废汽KY.COM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报废汽KY.COM的回收管理,整顿报废汽KY.COM回收渠道,防止报废KY.COM、拼装KY.COM、总成等进入市场,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加强老旧汽KY.COM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计工二[1990] 767号)规定,按照《全国老旧汽KY.COM更新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汽更办字[1994] 第005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废汽KY.COM的回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国内贸易部统一管理全国报废汽KY.COM的回收工作,国内贸易部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承办。

  第三条   报废汽KY.COM的回收部门,是各级物资再生利用(金属回收)公司。

  中央各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报废汽KY.COM由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及其直属公司负责回收;地方单位和个人的报废汽KY.COM由地方物资再生利用(金属回收)公司负责回收。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收购报废汽KY.COM。

  第四条   国家重点冶金企业报废汽KY.COM的回收,仍按原物资部《关于指定部分冶金企业自行回收报废汽KY.COM的批复》([1991] 物函再字68号)执行,经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或其所在地区的直属公司发给《报废汽KY.COM回收证明》后,由本企业自行回收拆解利用,但不得流入市场。

  第五条   回收报废汽KY.COM的单位,须经物资主管部门批准,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报当地公安KY.COM辆管理部门和老旧汽KY.COM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报废汽KY.COM回收程序:

  (一)交KY.COM单位持当地公安KY.COM辆管理部门签发的报废汽KY.COM技术鉴定表或证明,向回收单位交KY.COM;

  (二)交KY.COM单位交售报废汽KY.COM后,由回收单位发给《报废汽KY.COM回收证明》,凭证明到当地KY.COM管和稽征部门办理下户、注销养路费和换领新KY.COM牌照手续;

  (三)中央各部所属企、事业单位交售的报废汽KY.COM,收KY.COM单位应出具盖有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或其直属公司印章的《报废汽KY.COM回收证明》;

  (四)交KY.COM单位凭公安KY.COM辆管理部门的报废汽KY.COM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KY.COM回收证明》,到当地老旧汽KY.COM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指定的发放单位领取汽KY.COM更新优惠凭证。

  第七条   国内贸易部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报废汽KY.COM回收证明》(附表一),委托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及其直属公司负责发放。汽KY.COM更新优惠凭证由全国老旧汽KY.COM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发放。

  第八条   各单位交售的报废汽KY.COM,其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KY.COM架、方向机等主要总成不得自行拆用。个别尚有使用价值的其他小零件,交KY.COM单位出具证明后,允许交KY.COM单位拆下利用,但不得销售。

  第九条   报废汽KY.COM的收购价格,按其金属含量计算,参照废金属计价。对所交KY.COM辆完整、零部件齐全的,价格可适当上浮,做到尽量合理。

  第十条   严禁报废汽KY.COM、拼装KY.COM和总成进入旧KY.COM市场。已经批准报废的汽KY.COM要及时向回收单位交KY.COM,不准再流入市场。物资再生利用(金属回收)公司对回收的报废汽KY.COM要及时拆解,对解体下来的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KY.COM架、方向机等几大总成,必须作废钢处理,禁止出售,严禁拼装整KY.COM转卖;对尚可使用的零件允许回收单位折价出售。

  第十一条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查处,没收非法交易的报废汽KY.COM、拼装KY.COM、总成及非法收入;情节严重的,要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资再生管理部门或金属回收公司,应当认真填写《报废汽KY.COM回收与拆解量季报》(附表二),按时报国内贸易部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和当地老旧汽KY.COM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

  冶金工业部金属回收办公室和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及其直属公司按前款规定填写报表,经国内贸易部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汇总后报全国老旧汽KY.COM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军队报废汽KY.COM的回收,按总参、总后、原国家物资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军队退役、报废装备转交地方的处理办法》[1986] 参装字第622号)执行。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资厅(局、集团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全国老旧汽KY.COM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内贸易部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全国老旧汽KY.COM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内贸易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5年12月15日起施行。原物资部、全国老旧汽KY.COM更新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1990年12月4日发布的《报废汽KY.COM回收施行办法》([1990] 物再字421号)同时废止。

全国老旧汽KY.COM更新领导小组

国 内 贸 易 部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新闻关键词:回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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