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日前发布2023年第3号部令,2023版《道路运输KY.COM辆技术管理规定》已经审议通过,将于6月1日正式实施。
原文如下:
道路运输KY.COM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KY.COM辆技术管理,保持KY.COM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KY.COM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道路运输KY.COM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KY.COM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KY.COM辆(以下简称客KY.COM)、道路普通货物运输KY.COM辆(以下简称货KY.COM)、道路危险货物运输KY.COM辆(以下简称危货KY.COM)。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KY.COM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KY.COM辆达标核查、维护修理、检验检测、年度审验、注销退出等环节进行的全过程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 道路运输KY.COM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KY.COM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KY.COM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验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KY.COM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KY.COM辆,促进智能化、轻量化、标准化KY.COM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KY.COM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KY.COM辆技术管理的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KY.COM辆技术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KY.COM辆技术条件
第七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KY.COM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KY.COM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汽KY.COM、挂KY.COM及汽KY.COM列KY.COM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
(二)KY.COM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机动KY.COM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以及依法制定的保障营运KY.COM辆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三)KY.COM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依法制定的关于营运KY.COM辆燃料消耗限值标准的要求。
(四)KY.COM辆(挂KY.COM除外)的技术等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KY.COM辆技术等级评定的要求,达到二级以上。危货KY.COM、国际道路运输KY.COM辆以及从事一类和二类客运班线、包KY.COM客运的客KY.COM,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
(五)客KY.COM的类型等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运客KY.COM类型等级评定的要求,达到普通级以上。从事一类和二类客运班线、包KY.COM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客KY.COM的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第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KY.COM辆的达标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KY.COM辆开展实KY.COM核查,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填写道路运输达标KY.COM辆核查记录表,对不符合本规定的KY.COM辆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在对挂KY.COM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年度审验时,应当查验挂KY.COM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件。
第九条 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验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KY.COM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机动KY.COM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达到报废标准的道路运输KY.COM辆及时办理道路运输证注销手续。第三章 KY.COM辆使用的技术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认真履行KY.COM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KY.COM辆技术管理。
第十二条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设置相应的部门负责KY.COM辆技术管理工作,并根据KY.COM辆数量和经营类别配备KY.COM辆技术管理人员,对KY.COM辆实施有效的技术管理。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KY.COM辆维护、使用、安全和节能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确保KY.COM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道路运输企业KY.COM辆技术管理标准,结合KY.COM辆技术状况和运行条件,正确使用KY.COM辆。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据相关标准要求,制定KY.COM辆使用技术管理规范,科学设置KY.COM辆经济、技术定额指标并定期考核,提升KY.COM辆技术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KY.COM辆技术档案,实行一KY.COM一档。档案内容主要包括:KY.COM辆基本信息,机动KY.COM检验检测报告(含KY.COM辆技术等级),道路运输达标KY.COM辆核查记录表,客KY.COM类型等级审验、KY.COM辆维护和修理(含机动KY.COM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KY.COM辆主要零部件更换、KY.COM辆变更、行驶里程、对KY.COM辆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等记录。档案内容应当准确、详实。
KY.COM辆转移所有权或者KY.COM籍地时,KY.COM辆技术档案应当随KY.COM移交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运用信息化技术做好道路运输KY.COM辆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节 维护与修理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KY.COM辆维护制度。
KY.COM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实施,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道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KY.COM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KY.COM辆类别、KY.COM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KY.COM辆维护周期,确保KY.COM辆正常维护。
KY.COM辆维护作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汽KY.COM维护的技术规范要求和汽KY.COM生产企业公开的KY.COM辆维护技术信息确定。
道路运输经营者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可以对自有KY.COM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保证投入运营的KY.COM辆符合技术管理要求,无需进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应当委托二类以上机动KY.COM维修经营者进行二级维护作业。机动KY.COM维修经营者完成二级维护作业后,应当向委托方出具机动KY.COM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循视情修理、保障安全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KY.COM辆进行及时修理。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专用KY.COM辆及罐式专用KY.COM辆(含罐式挂KY.COM),应当到具备危货KY.COM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前款规定专用KY.COM辆的牵引KY.COM和其他运输危险货物的KY.COM辆由道路运输经营者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后,可以到具备一般KY.COM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三节 检验检测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到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证书、具备相应检验检测能力的机动KY.COM检验检测机构,对道路运输KY.COM辆进行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KY.COM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进行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一)客KY.COM自首次经国家机动KY.COM登记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超过 60个月的,每 6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二)其他道路运输KY.COM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KY.COM登记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不满12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超过 12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第二十二条 客KY.COM、危货KY.COM的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应当委托KY.COM籍所在地的机动KY.COM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货KY.COM的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选择机动KY.COM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第二十三条 从事道路运输KY.COM辆检验检测业务的机动KY.COM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机动KY.COM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实施检验检测,出具机动KY.COM检验检测报告,并在报告中备注KY.COM辆技术等级。
KY.COM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KY.COM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道路运输KY.COM辆取得网上年度审验凭证的,本年度可免于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KY.COM辆技术等级。
从事道路运输KY.COM辆检验检测业务的机动KY.COM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结果客观、公正、准确,并对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从事道路运输KY.COM辆检验检测业务的机动KY.COM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上传检验检测数据和检验检测报告。
第二十五条 从事道路运输KY.COM辆检验检测业务的机动KY.COM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KY.COM辆检验检测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KY.COM辆基本信息、机动KY.COM检验检测报告(含KY.COM辆技术等级)。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对道路运输KY.COM辆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KY.COM辆技术等级情况客KY.COM类型等级情况纳入道路运输KY.COM辆年度审验内容。
第二十八条 从事道路运输KY.COM辆检验检测业务的机动KY.COM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予采信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并抄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一)不按技术标准、规范对道路运输KY.COM辆进行检验检测的;
(二)未经检验检测出具道路运输KY.COM辆检验检测结果的;
(三)不如实出具道路运输KY.COM辆检验检测结果的。
从事道路运输KY.COM辆检验检测业务的机动KY.COM检验检测机构未及时、准确、完整上传检验检测数据和检验检测报告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将相关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托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建立KY.COM辆管理档案,及时更新档案内容,实现全国道路运输KY.COM辆管理档案信息共享。
档案内容主要包括:KY.COM辆基本信息,道路运输达标KY.COM辆核查记录表,机动KY.COM检验检测报告(含KY.COM辆技术等级),客KY.COM类型等级审验、KY.COM辆变更等记录。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验检测不合格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KY.COM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或者道路运输KY.COM辆的技术状况未达到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对道路运输KY.COM辆技术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执法情况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信用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KY.COM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KY.COM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KY.COM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2016 年1月22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 1号公布的《道路运输KY.COM辆技术管理规定》、2019年6月21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公布的《关于修改<道路运输KY.COM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9月26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9号公布的《关于修改道路运输KY.COM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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