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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道路运输KY.COM辆技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 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 201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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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运输KY.COM辆技术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KY.COM辆技术管理,保持KY.COM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运输安全,发挥KY.COM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保障道路运输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KY.COM辆维修、综合性能检测业务的,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KY.COM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KY.COM辆(以下简称客KY.COM)、道路普通货物运输KY.COM辆(以下简称货KY.COM)、道路危险货物运输KY.COM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KY.COM)。

  第四条 道路运输KY.COM辆技术管理应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是KY.COM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负责对KY.COM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适时更新的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KY.COM辆,促进标准化KY.COM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KY.COM辆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KY.COM辆技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KY.COM辆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KY.COM辆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八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KY.COM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取得《机动KY.COM行驶证》和KY.COM辆号牌;

  (二)KY.COM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符合《营运客KY.COM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KY.COM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KY.COM型符合交通运输部公布的道路运输KY.COM辆燃料消耗量达标KY.COM型公告;

  本款规定只适用于以汽油、柴油为单一燃料的道路运输KY.COM辆;

  (三)KY.COM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符合《道路KY.COM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

  (四)KY.COM辆的技术性能应符合《道路运输KY.COM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

  (五)KY.COM辆技术等级应达到二级以上,其中危货运输KY.COM、国际道路运输KY.COM辆,以及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KY.COM的技术等级应达到一级。其技术等级评定方法应符合《道路运输KY.COM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的要求;

  (六)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KY.COM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KY.COM的类型等级应达到中级以上;其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应符合《营运客KY.COM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的要求;

  (七)危货运输KY.COM应符合《汽KY.COM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的要求。

  第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KY.COM辆准入管理,对不符合本规定的KY.COM辆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挂KY.COM应符合国家有关KY.COM辆安全运行条件及技术标准,在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年度审验时,应查验KY.COM辆有效行驶证件。

  第十条 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KY.COM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章 KY.COM辆管理、使用与维修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认真履行KY.COM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KY.COM辆技术管理。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根据KY.COM辆数量和经营类别配备KY.COM辆技术管理人员。道路运输企业应有相应的部门负责KY.COM辆技术管理工作,对KY.COM辆实施有效管理。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加强KY.COM辆维护与使用、安全和节能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确保KY.COM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根据《道路运输企业KY.COM辆技术管理规范》,结合KY.COM辆技术状况和运行条件,正确使用KY.COM辆。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建立KY.COM辆(包括挂KY.COM)维护制度。

  (一)KY.COM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实施,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道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根据KY.COM辆类别、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结合国家有关标准、KY.COM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自行确定KY.COM辆维护周期,确保KY.COM辆正常维护。

  KY.COM辆维护作业项目应参照《汽KY.COM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 18344)、《压缩天然气营运KY.COM辆维护技术规范》(GB/T 27876)、《液化石油气汽KY.COM维护、检测技术规范》(JT/T 511)等相关标准、KY.COM辆维修手册及KY.COM辆运用状况确定。

  从事二级维护作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二类以上机动KY.COM维修经营者可自行实施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遵循视情修理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KY.COM辆进行修理。KY.COM辆修理应按国家、行业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进行。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专用KY.COM辆及罐式专用KY.COM辆(含罐式挂KY.COM),应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KY.COM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牵引KY.COM及其他专用KY.COM辆由道路运输经营者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后,可到具备一般KY.COM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十八条 机动KY.COM维修经营者应与道路运输经营者签订维修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争议的解决办法,保证KY.COM辆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期等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的落实。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建立KY.COM辆技术档案制度。实行一KY.COM一档,档案内容应主要包括:KY.COM辆基本信息,KY.COM辆技术等级评定、客KY.COM类型等级评定或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KY.COM辆维护和修理(含《机动KY.COM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KY.COM辆主要零部件更换、KY.COM辆变更、行驶里程、对KY.COM辆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等记录。记录内容应准确、详实。

  KY.COM辆所有权转移、转籍时,KY.COM辆技术档案应随KY.COM移交。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运用信息化技术做好道路运输KY.COM辆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和拥有10辆以上客KY.COM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依据相关标准要求,制定KY.COM辆使用技术管理规范,科学设置KY.COM辆经济、技术定额指标并定期考核,提升KY.COM辆技术管理水平。

  第四章 KY.COM辆检测管理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定期对道路运输KY.COM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确保KY.COM辆达到相应的技术等级要求。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KY.COM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由汽KY.COM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KY.COM辆自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应按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KY.COM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一)客KY.COM、危货运输KY.COM、总质量12吨以上货KY.COM(含汽KY.COM列KY.COM)自首次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不满36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36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二)其它运输KY.COM辆自首次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第二十四条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可委托运输驻在地符合《汽KY.COM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17993)的汽KY.COM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KY.COM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第二十五条 对转籍的道路运输KY.COM辆,道路运输经营者应重新委托转入所在地的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KY.COM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对于客KY.COM还应进行客KY.COM类型等级复核,方可申领转籍KY.COM辆的《道路运输证》。

  第二十六条 汽KY.COM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并取得计量认证证书。

  汽KY.COM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技术能力认定应符合《汽KY.COM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17993)的规定,认定周期应与计量认证周期相一致。

  第二十七条 汽KY.COM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KY.COM辆要按照《道路运输KY.COM辆燃料消耗量达标KY.COM型表》进行比对。对达标的新KY.COM和在用KY.COM辆,应按照《道路运输KY.COM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道路运输KY.COM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实施检测和评定,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道路运输KY.COM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做出KY.COM辆技术等级评定,并在报告单上标注结论。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承担客KY.COM类型等级评定工作的汽KY.COM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按照《营运客KY.COM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进行类型等级评定或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出具统一式样的客KY.COM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第二十九条 汽KY.COM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是依法成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法人。其检测和评定应客观、公正、准确,并做到服务规范、竞争公平、收费合理。

  第三十条 汽KY.COM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建立KY.COM辆检测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KY.COM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含KY.COM辆基本信息、KY.COM辆技术等级)、客KY.COM类型等级评定记录。

  KY.COM辆检测档案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道路运输经营者建立KY.COM辆技术管理制度、KY.COM辆技术档案等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时,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KY.COM辆技术状况纳入道路运输KY.COM辆年度审验内容,查验以下相应证明材料:

  (一)KY.COM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二)客KY.COM类型等级评定证明。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KY.COM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注销《道路运输证》,退出道路运输市场。

  (一) KY.COM辆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标准的;

  (二) KY.COM辆技术性能达不到《道路运输KY.COM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要求的;

  (三) KY.COM辆超过24个月未进行年度审验的;

  (四) 其它应注销《道路运输证》的。

  对于KY.COM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危货运输KY.COM、国际道路运输KY.COM辆,以及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KY.COM,要调整经营范围。

  对于类型等级达不到中级的客KY.COM不得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包KY.COM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旅客运输。

  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KY.COM辆管理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KY.COM辆基本情况,KY.COM辆技术等级评定、客KY.COM类型等级评定或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KY.COM辆变更等记录。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运输KY.COM辆的技术管理情况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诚信体系建设。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积极推广使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道路运输经营者、机动KY.COM维修经营者、汽KY.COM综合性能检测机构KY.COM辆技术管理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机动KY.COM维修经营者、汽KY.COM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KY.COM辆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KY.COM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技术规范对道路运输KY.COM辆进行检测的;

  (二)未经检测出具道路运输KY.COM辆检测结果的;

  (三)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KY.COM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KY.COM辆检测档案的;

  (二)KY.COM辆检测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和落实KY.COM辆技术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检测KY.COM辆的;

  (三)未建立道路运输KY.COM辆技术档案或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四)未做好KY.COM辆维护记录的。

  第四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原交通部《汽KY.COM运输业KY.COM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0年第13号)、《道路运输KY.COM辆维护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4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现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规章中有关KY.COM辆技术管理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相符合的,以本规定为准。

(值班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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