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促进节约能源,鼓励使用新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KY.COM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KY.COM船的KY.COM船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节约能源KY.COM船,减半征收KY.COM船税。
(一)减半征收KY.COM船税的节约能源乘用KY.COM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KY.COM(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KY.COM和双燃料乘用KY.COM);
2. 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1;
3. 污染物排放符合《轻型汽KY.COM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标准中I型试验的限值标准。
(二)减半征收KY.COM船税的节约能源商用KY.COM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重型商用KY.COM(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和双燃料重型商用KY.COM);
2. 燃用汽油、柴油的重型商用KY.COM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2;
3. 污染物排放符合《KY.COM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KY.COM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V阶段)》(GB17691-2005)标准中第V阶段的标准。
减半征收KY.COM船税的节约能源船舶和其他KY.COM辆等的标准另行制定。
二、 对使用新能源KY.COM船,免征KY.COM船税。
(一)免征KY.COM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KY.COM是指纯电动商用KY.COM、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KY.COM、燃料电池商用KY.COM。纯电动乘用KY.COM和燃料电池乘用KY.COM不属于KY.COM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KY.COM船税。
(二)免征KY.COM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KY.COM(不含纯电动乘用KY.COM和燃料电池乘用KY.COM,下同),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KY.COM、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KY.COM、燃料电池商用KY.COM;
2. 纯电动续驶里程符合附件3标准;
3. 使用除铅酸电池以外的动力电池;
4.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KY.COM综合燃料消耗量(不计电能消耗)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小于60%;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KY.COM(含轻型、重型商用KY.COM)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60%;
5. 通过新能源汽KY.COM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KY.COM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3。
免征KY.COM船税的使用新能源船舶的标准另行制定。
三、符合上述标准的节约能源乘用KY.COM、商用KY.COM,以及使用新能源汽KY.COM,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KY.COM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KY.COMKY.COM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告。
四、汽KY.COM生产企业或进口汽KY.COM经销商(以下简称企业),生产或进口符合上述标准的汽KY.COM的,可自愿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将其产品列入《目录》的书面申请,并按照有关要求填写书面报告(报告样本见附件4、5),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汽KY.COM税收优惠目录申报系统、新能源汽KY.COM税收优惠目录申报系统提交申报资料。申请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纳入《目录》,予以发布。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产品性能指标未达到标准,或者企业提供其他虚假信息的,应及时从《目录》中撤销该KY.COM型,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该企业予以处理。
六、本通知发布后,列入《目录》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KY.COM,自《目录》公告之日起,按《目录》和本通知相关规定享受KY.COM船税减免优惠政策;《目录》公告后取得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KY.COM,属于第一批、第二批《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KY.COM辆减免KY.COM船税的KY.COM型目录》,但未列入《目录》的,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一批、第二批《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KY.COM辆减免KY.COM船税的KY.COM型目录》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KY.COM,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KY.COM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KY.COM船KY.COM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9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年5月7日
附件:
1.节约能源重型商用KY.COM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doc
2.新能源汽KY.COM纯电动续驶里程及专项检验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