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校KY.COM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发布了《关于修改〈机动KY.COM登记规定〉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以下简称124号令)和《机动KY.COM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以下简称123号令),明确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校KY.COM许可条件审查,发放校KY.COM标牌和校KY.COM驾驶人资格许可的业务程序和要求。
124号令和123号令中关于校KY.COM驾驶人管理的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明确参与校KY.COM使用许可审查工作职责和事项。申请校KY.COM使用许可,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报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发放许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交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KY.COM,查验校KY.COM标志灯、停KY.COM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申请资料和行驶线路、时间和停靠站点。
规范校KY.COM标牌核发条件和程序。规定对政府批准校KY.COM使用许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发放校KY.COM标牌,并在行驶证上签注校KY.COM类型和核载人数。
严格校KY.COM登记检验和报废制度。规定校KY.COM在办理注册登记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按照《校KY.COM安全管理条例》每半年参加一次安全技术检验,保证校KY.COM安全技术性能。校KY.COM标牌有效期与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一致,均为半年。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校KY.COM必须在KY.COM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杜绝报废校KY.COM流向社会、继续上路行驶。
加强校KY.COM使用的日常监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每月清理校KY.COM交通违法和事故情况,督促及时接受处理,同时要每月向本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校KY.COM标牌发放情况和校KY.COM交通违法、事故等情况。
严格校KY.COM驾驶人资格许可和管理制度。明确了申请校KY.COM驾驶资格应具备的条件,以及办理许可的手续和程序,建立了校KY.COM驾驶人每年审验、联合监管以及退出机制。